尚劳社发[2005]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不断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就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须按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局)制定的年度《养老及失业保险金核算时间安排表》要求,到机关社保局进行“两金”的核算,并在年度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按全年、半年或季度及时缴纳“两金”,对拒缴、欠缴单位,自欠费之日起按规定加收2‰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基数包括:事业单位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行政机关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给的各项津贴和各项补贴,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参保单位上报的在职、离退休职工工资表,要求各项明细清晰、准确,如有误报、漏报及瞒报等原因对其参保职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其损失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三、各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时,须在当月月底前到机关社保局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参保职工退休和死亡时,由于未及时没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多缴费的,多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不记个人账户,个人多缴部分由单位负责支付。
参保职工调出,退休或死亡时,如该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须一性足额补缴欠费,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后,再办理转移和结算手续。
四、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统筹费的,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并按规定日加收2‰滞纳金;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统筹项目养老金的2%。
五、凡欠缴养老保险费及新参保单位均实行“补收不补付”的办法,即在职人员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机关社保局审核后,从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支付,统筹前已由单位支付的养老金,机关社保局不予补付。
参保单位未及时到机关社保局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审批手续的,其审批前的退休费由参保单位支付,机关社保局不予补付,待补齐审批手续次月起,再由机关社保局支付。
六、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养老金拨付业务时,须携带全部相关材料,如: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退休职工工资表、增资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近期的生存证明等。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离退休人员,暂视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停拨养老金,在停拨养老金期间,离退休人员向机关社保局提供了必须出具的相关材料,机关社保局将从新确定养老保险关系,并从确认之日次月起恢复养老金拨付,停拨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拨。
七、各参保单位须在缴费后,认真按照《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及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在缴费后两月内到机关社保局填写养老及失业个人基金帐卡,机关社保局一并审核。
八、机关社保局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各参保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必须及时、足额地下发给离退休职工,机关社保局将不定期对各参保单位进行稽查,对挤占、挪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参保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尚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