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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sldbz.gov.cn 发布日期:2011-6-28 9:01:15 来自:转载 浏览: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超过50万元、合同经营期超过10年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新入驻尚志并在尚志纳税的企业总部经济项目。

2、工业加工项目征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可自主使用的部分,以周转金方式投放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经营期10年以上,周转金转为奖励不再收回。土地出让金非地方自主使用的部分,在项目投产后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逐年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工业加工项目投产之后五年内,由市财政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资金。

4、工业加工项目投产之后五年内,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市财政按年度向企业提供财源建设奖励。

5、工业加工项目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其他国家及地方法定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在尚志开发区内建厂的企业,其厂区以外的道路、给排水、10千伏供电线路(单回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均由地方政府承担。

6、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万元的工业加工项目,根据项目规模、质量贡献对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引进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1-1.5%的进行奖励。奖金按项目建设年度固定资产投入比例逐年兑现。

7、乡(镇)、村引进的工业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五年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除兑现项目奖励和补助外,其余全部奖励乡(镇)、村。

市直部门引进的工业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五年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除兑现项目奖励和补助外,其余部分的30%奖励部门。

8、对入驻尚志市的域外企业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五年内按其经营纳税的数量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补助额度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50%,营业税补助额度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40%。

9、乡(镇)、村和市直单位引进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按所引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对总部或法人机构的奖励后的50%予以奖励(含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

10、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突出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殊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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